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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ch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引用:
作者globemai
民法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了解~也就是不能領回去,當六個月滿了以後
東西就歸撿到的人所有...
舊 2011-10-31, 09:34 A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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