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Arms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假設照報紙寫的修法,通過後。

最大的改變在最低刑度上。

過去酒駕撞死人分兩個部分,一是酒駕,二是過失致死,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所以只要跟家屬成立民事上和解,法官都可以從輕發落,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目前易科罰金的標準在判刑六個月以下,而過失致死、酒駕都沒有最低的限制

只要能拿出和解書,法院都不會太為難當事人。

假始改訂最低刑度,酒駕肇事致死最低一年以上就沒有輕判的空間存在,僅得緩刑

酒駕肇事致重傷,消防員的案例也因此改成六個月以上,當然法院也能判六個月

易科罰金(給真的有悔意的人留最後一條路)。


對一般酒駕肇事致死傷的影響都很大,由其是公務員!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予免職。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一旦酒駕肇事致重傷、死亡,即便成立民事上和解也要判徒刑,好死不死是公務人員

就GG,這種修法也算順應民意了。
舊 2011-10-30, 02:43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Arms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