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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10/13 下午2點左右在高雄市大順二路與寶興路口有目擊車禍或行車紀錄之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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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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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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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azabijiang
1. 機車不得行駛斑馬線
2. 被告有說謊的權利, 證人才沒有.
snipped....
你要告對方的話, 是你要舉證對方有違規, 對方不用證明自己沒有違規.
被告可以胡說八道,證人不行,原告也不行----如果樓主所言沒問題的話這個case的原告是機車騎士,以不實證言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恐怕就有誣告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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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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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08:1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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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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