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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員接近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以適當信號標明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及類似場所;狹窄道路;人群聚集處;彎角、十字路口、駝峰路;坡度大的下坡路段等,均須減慢車速,以免發生意外,否則,駕駛者會被處九百元罰款。

爭辯這個, 並不能幫助開車駕駛人在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
在法院裡能爭取到更有利的地位

你可以試試看跟法官說
"法律又沒規定我過十字路的時候要減速多少
我已經減了一公里了唷"

看法官要不要理你... 跟我講又沒有用


大陸人?

中華民族機車黨?

引用:
作者lompt
中華民國沒有道路交通法
恩恩
以上

現在怎麼不要求遵守法規跟說路權了
~"~
舊 2011-10-28, 12:04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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