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員接近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以適當信號標明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及類似場所;狹窄道路;人群聚集處;彎角、十字路口、駝峰路;坡度大的下坡路段等,均須減慢車速,以免發生意外,否則,駕駛者會被處九百元罰款。
爭辯這個, 並不能幫助開車駕駛人在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
在法院裡能爭取到更有利的地位
你可以試試看跟法官說
"法律又沒規定我過十字路的時候要減速多少
我已經減了一公里了唷"
看法官要不要理你... 跟我講又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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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上面有提 常常會在限速70的省道 在十字路口 有紅綠燈的狀態下
地上還是會有大大的40 旁邊也會有限速標誌40
就是在提醒過十字路口要減速到四十以下
所謂的應該注意 不是在爭辯 已經要發生意外我要有多快的反應
而是應該注意你如何降低可能的意外
如果有照規定在十字路口降到40 其實這筆錢 根本就賠不到
還是有人在鑽牛角尖
已經有很多網友提到 沒有完全無責任 只是責任的大小
很多人都會忽略這個 而放大路權 並不是綠燈開放給你 你就可以隨意的亂開通過
沒錯 綠燈我是有通行權利 但是也有"應該如何通過的義務"
放大一點來看 難道綠燈 我可以306度甩尾之後通過 因為這是我的路權
或是180度轉向 然後倒車通過十字路口 因為這是我的路權
就算當下你有使用的權力 但是他也有使用的規定 遵守規定就是義務
不過大部分的人都會忘了= = 連我的阿母 也是綠燈我最大一族
每次都罵我開很慢 綠燈還踩什麼剎車 撞到別人要賠啊!!
我都會說車壞了別人賠是無所謂 我怕我自己的命賠進去 就算賠了我的命
我更怕連你的命一起賠了 對方賠錢我有命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