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所述桃園縣道路慢車道遭停放車輛占據影響慢車道機車通行動線等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0年10月17日北市交工設字第10036838400號函轉 貴黨100年9月30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辦理。
二、茲查前開函文所附圖片之道路白實線外圍皆為路肩,非屬 貴黨所述為慢車道之定義。其差異在於該標線為15公分寬之路面邊線,其標線外側空間為路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爰此,機器腳踏車不得行駛路肩,核無違誤。
三、
承前,快慢車道之劃分係以10公分之車道分隔線為分界,而該標線同為白實線,易與15公分之路面邊線混淆,致車輛駕駛人誤駛路肩之爭議,同函副請交通部研議將此兩標線明確分隔並卓處逕復。
四、
為考量機車行駛路權,本府將全面檢討及研議現行雙向四車道道路內側車道劃設「禁行機車」標字之合適性,並刨除現有單向單車道劃設「禁行機車」標字。另本府將一併檢討T字型路口機慢車兩段式左轉之合適性,以兼顧機車交通安全及通行權利。
五、檢送前開函文1份予相關單位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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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semmy 網友提供&收集的照片, 資轉分享桃園縣政府的回函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