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atebayashi
撞到就是有罪沒撞到就是沒罪...法官應該是這樣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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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樣講,如果你撞到了,但是撞到前有明顯做出避免撞擊的手段,
責任會比較輕,甚至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另外,撞擊者的證詞也是很
重要,很多被判有責任的,都是說:"我沒看到"。既然你沒看到,那你
當然有錯。常常有人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實中間還有個能注意。
有沒有這句差很多。大家上路都要注意突發狀況那是一定的,但是
如果是沒辦法注意的,那自然就不會歸責於你。所以遇到這種狀況,
應該要改成說:我有看到,但是距離太近無法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