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勞基法是有列入的,只有公務人員的休假辦法把它拿掉,
為什麼拿掉呢?因為公務人員是週休二日,優於勞基法的隔週休,
如果連勞基法規定的這些國定假日都放的話,就會比勞基法最低標準多放很多天,
很容易會引發民眾不滿。二來有些企業是跟著公務人員休假的,也認為休太大,
所以採用折衷的辦法,拿這些紀念日去補多出來的週休,整個算起來只會比勞基法的
最低標準多三天左右.......嚴格講起來是"假"週休二日。
將來如果勞基法工時改成單週40小時,而原有國定假日沒有被砍的話,
就有機會放了.....連耶誕節都有放,完全跟20年前一樣...逢六日還有補假喔~
至於若有人隔週休卻仍沒有放這些國定假日的話......表示被老闆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