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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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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同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以"沒水準"譴責違法行為 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

錄音也沒用!

天看到了"我的狗尿在車後輪胎上"
地也看到了"我的狗尿在車後輪胎上"
良心呢?
舊 2011-10-25, 08:42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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