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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既然你打過了,而勞工局也建議您本人過去,您的時間也允許,建議就直接過去坐坐吧
沒看到存証信件內容,想給您因應方法也有限唄
不論結果如果,記得做些記錄(包括取得和您接觸。會談人員的名片)

謝謝眾前輩提供重要的訊息,受教了!
有想過把文件掃上來,但為了安全起見...就大致上寫一下。
必要的話我在PO上來(擋住敏感部位)

說我共計三天沒去上班(有註明日期),
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未到職,視為曠職。
(都跟你說不幹了,卡片都還給你,我要怎麼上班? )

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可以在30日內fire你,
(奉行勞基法? )

這封信就是特地通知你,在某日終止雙方的契約(有註明日期),
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不得據以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嗚嗚嗚~ )

服務期間的薪資,會在公司規定的發薪日匯到我的帳戶,請知悉。
(沒扣我錢吧? )
     
      
舊 2011-10-23, 11:3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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