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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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xfigure
是有簽契約沒錯,應該就是一般大家看到的那種相同,甚麼甲乙方的。
試用期三個月、離職依照公司人事規定、有問題在某地方法院見...bula~bula~
從事的大概就和超商工作沒什麼兩樣吧?
到職時有發本冊子介紹一下公司,有說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有沒有寫在上面我也忘了,講完就收回去了。
存證信函還劃分的很清楚,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我討個公道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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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的契約違反勞基法是無效的。存證信函記得留著;當成證據。
建議你直接去勞工局或勞委會比在板上問比較快....。
不過真想知道存證信函到底寫些什麼。

另外PTT轉過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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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zs () 看板 Salary
標題 律師為您解惑-線上勞動法免費諮詢即日為勞工朋友開站!
時間 Thu May 26 21:34: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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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宣傳文案已經版主同意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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