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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恕刪...回到存證信函部份,它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告訴你一件事,就是這家公司的"聲明",而這份聲明會留存而已,你也可以回寄存證信函聲明並要求公司必需要做到某些事

比如你離職情況.。你任職未滿三個月,所以依勞動基準法並無預告之責任,而公司規範與勞基法抵觸無效;依勞動基準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扣薪......這些都只是聲明,而這份聲明有留存,如果到進調...

謝謝各位前輩,寫的很詳細!

那如果遇到這種不讓你離職,硬要做曠職處理的公司該怎麼辦呢?
我可以在有告知的情形下錄音錄影嗎? 因為一定會拍到公司內部場景,
將來會不會被反告洩漏商業機密? 或者不當採證?

還有通常一般人不會寫出只待幾天的那份工作,
例如只寫了之前待了兩年的工作,
這樣會不會有履歷填寫不實、偽造文書之類的問題?
舊 2011-10-22, 11:41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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