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協議」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現在哪一邊才是武裝叛亂團體 ?
馬總統不是哈佛的法學博士嗎,這些國際法的東西應該懂吧,今天還跑出來開記者會講說不能拿西藏的例子引用
還是這位台大法律教授講的是錯誤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1020
總統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