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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u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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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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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G<
「和平協議」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現在哪一邊才是武裝叛亂團體 ?
馬總統不是哈佛的法學博士嗎,這些國際法的東西應該懂吧,今天還跑出來開記者會講說不能拿西藏的例子引用
還是這位台大法律教授講的是錯誤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1020
總統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

你们只是中国的一个地区,ROC政权是在1912年在中国大陆建­立的中国政权,此政权在1971年以前代表全中国。没有中国的基­础,就没有两岸今天还能和平谈判的基础。没有ROC这个中国政权­存在,那么中国大陆的PRC政权只能马上代表中国收回直接管辖。
我们不会为了2300万中的部分暂住户的妄想而让台岛分离出中华­,我们不会允许一小撮分裂分子出卖台岛给西方反华势力。
 
舊 2011-10-21, 04:4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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