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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0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您的重點標錯了,幫您重標....

那段的意思是∼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判定不適用,還是要付資遣費!


所以,現在的試用頂多就是只能在"薪資"上去談而已,比如做滿三個月依表現調薪

我的意思是雖然法條刪去試用期,但企業仍可自訂,當然資遣費還是要照付無誤
舊 2011-10-19, 11:54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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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