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做滿十天 要離職需提前告知嗎?.
瀏覽單個文章
瞳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0
引用:
作者
跳海人
您的重點標錯了,幫您重標....
那段的意思是∼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判定不適用,還是要付資遣費!
所以,現在的試用頂多就是只能在"薪資"上去談而已,比如做滿三個月依表現調薪
我的意思是雖然法條刪去試用期,但企業仍可自訂,當然資遣費還是要照付無誤
2011-10-19, 11:54 AM #
24
瞳人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瞳人
查詢瞳人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瞳人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