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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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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瞳人
發文字號:(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id=*&recordNo=2



您的重點標錯了,幫您重標....

那段的意思是∼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判定不適用,還是要付資遣費!


所以,現在的試用頂多就是只能在"薪資"上去談而已,比如做滿三個月依表現調薪
舊 2011-10-19, 10:46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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