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hales4
台灣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想走就走吧
他管不了你~也告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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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
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id=*&record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