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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引用:
作者
萬博
本來也覺得不太妥刪了,既然你備份了只好硬著頭皮找下列法條...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我也不太確定,不過你要是不小心讓台灣的法官卯起來,無罪也是有可能變有罪的
...............
雖然我不是專業,但是法條不是像你這樣解讀的.
像這種情形,在台灣你也只能用民法來告,屬消費糾紛.
2011-10-17, 08:3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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