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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ebay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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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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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004697
個人想法是
1.要求協議時應先行向該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派員參與協議
2.參與協議人員的身份應該要有依法取得身份的工會幹部,勞方代表,資方人員
3.協議內容應有無薪假的期限,薪資發放的原則,考績的評比…
4.參與協議人員一年內應無條件保障其工作權(薪資,工作地點,調職等)

裁判,球證,主審都是老闆的人
勞工要怎麼跟老闆爭

啥~工會???直接空降一名第二代到工會當總幹事
老闆:OK~事情解決了
     
      
舊 2011-10-16, 01:00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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