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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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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是
1.要求協議時應先行向該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派員參與協議
2.參與協議人員的身份應該要有依法取得身份的工會幹部,勞方代表,資方人員
3.協議內容應有無薪假的期限,薪資發放的原則,考績的評比…
4.參與協議人員一年內應無條件保障其工作權(薪資,工作地點,調職等)
舊 2011-10-16, 12:4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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