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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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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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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嚐起來像雞
就業服務法
第 4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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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疑惑, 為什麼女生可以應徵清掃男廁所, 男生不能應徵清掃女廁所, 典型的性別歧視以及就業不平等.
舊 2011-10-16, 12:26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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