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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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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沒那麼神通廣大,免職証明能幹啥?
這個問題我曾問過台中市勞工局
台中市勞工局的回答:
曠職,不能多扣薪水,就是只能扣你沒去的那幾天薪水,公司頂多依連續曠職三日後,不經通知停止勞動契約(就您所謂的免職),公司本來就要承擔員工說不來就不來的風險∼
(但不是鼓勵你說不去就不去,你的離職方法顯示了你對工作不負責的心態,仍是誠心的建議該天仍舊到公司報到,當面和主管提出辭職較好)
所以你去三天,仍有三天薪水領,曠職的那三天就沒薪水而已,不能曠職一日扣二天薪,這是不合法的,勞工局可以申訴,申訴後,那家公司就會面臨勞動檢查(那個白痴的人事會為了這點小錢讓自己被盯上,會這麼做的只能說。。。。。。)
而你都表明不去了,還用曠職三日中止契約的人事更是。。。我如果是他主管我一定K他
因為勞保和勞退是以日計算的,你沒在公司任職,公司還要幫你繳勞保和勞退,公司是錢太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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