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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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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首先....
公司要他離職,需走資遣,若公司沒有資遣,那就違反勞基法,即便是臨時雇員和到職幾天的員工也一樣
然後,到職時,是否有簽定期契約,如果沒有,那又要簽臨時雇員離職証明,那就有更好的申訴基礎



另外...
依刑法第三百十條,條件是"散佈"於"眾",手機簡訊是個人通訊工具,當然不符合散佈於眾的條件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舊 2011-10-13, 09:5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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