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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ish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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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引用:
作者weirock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這是重點,也是不得兼職的精義...

簡單來說就是不希望公務員有俸祿外的常業收入。


 
舊 2011-10-06, 07:34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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