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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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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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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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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後會溯及既往嗎?!
引用:
作者
小建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我的看法就是...
法官依法的判決過程與理解並沒有失當;但法條本身有爭議!
該討論的,是要不要再修法好更符合公理與正義,而不是針對此一判決的法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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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5, 08:1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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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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