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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Rainwen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個人認為兩論點法官均佔不住腳, 第2點先前已有人說明, 茲不贅述...

就第1點...簡單的說...政府運用公權力故意登入成人聊天室抓人, 卻用兒少法判刑...這不是故入人罪是什麼呢!

光憑直覺都已感到不可思議了!

這叫做名不正言不順, 故入人罪的意圖明顯.

要是個人心證於法有據的話, 我要判政府有罪
     
      
舊 2011-10-05, 06:31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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