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感謝大大的解說, 前面的部分讓我們很清楚法律人的思維. 但是這一點我對法官挺有意見的.
既然都說法律處罰的是"行為", 我實在無法理解在聊天室潛水三個小時不講話, 到底是觸犯兒少法中的哪一種行為?
這樣說來, 所有在西門町靠著柱子站太久的年輕女孩通通都要抓起來, 因為眾所皆知西門町是年輕少女援交的大本營, 一個良家婦女沒事站在定點太久, 一定是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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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前面有提到,是否有違反兒少法29條,主要是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被告聊天室潛水三個小時不講話,是法官用來證明他的有罪論點是有所根據的,
並不是說聊天室潛水三小時這個行為有罪。
不過兒少法29條的確引起不少人詬病,尤其是法條中"暗示"這兩個字讓許多人獲罪,
網路上可見很多相關的討論及修法聲浪~
http://29.antilaw.info/law.html
這條幾年前也曾提過釋憲,不過大法官是認定沒有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623
稍微看了一下,大法官的主要理由是說,人民有言論自由沒錯,但孩子的性安全也要顧,
所以只要能隔絕未滿18歲的孩子接觸這些帶有性暗示的訊息,就隨你講。
也就是說,在"普級"的環境下,是不能亂來的.....要謹慎以待
就好比在PCDVD不能隨便亂貼露點照,不然就有可能會害自己或站長吃官司
但難是難在說,網路是隱匿性很高的環境,大部分人也不太願意暴露真實身分,
如果要確實做到分級,就必須驗證身分,一旦網站業者這樣搞,就有可能會吸引不到人~
所以世界上大部分網站都沒有在驗身分的........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瀏覽
除非說自然人憑證可以做到部分授權驗證,也就是該網站只能驗證這個人是否滿18歲,
但是不會知道這個人的身分是誰,這樣或許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