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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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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edia_kuo
有啊!
但請記得一定要30天之內喔!
過了30天就比較難認定了
有些比較賤的公司法務會說你默認
所以
所有的程序都要在30天內完成
包含詢內部管道溝通
最好用email
否則口說無憑
勞工局那邊要具名申訴
速度才會快



GoodJob!!

話說我對發動勞基法第14條,強制設定30天一直有意見


雖然資方發動第12條也是30天,但畢竟勞資地位及資訊不對稱,員工在面臨問題時,通常很難在30天內有立即性的感受判斷及因應;而雇主因其地位及資訊優勢,30天的期限則算合理
舊 2011-10-05, 12:17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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