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edia_ku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
有啊!
但請記得一定要30天之內喔!
過了30天就比較難認定了
有些比較賤的公司法務會說你默認
所以
所有的程序都要在30天內完成
包含詢內部管道溝通
最好用email
否則口說無憑
勞工局那邊要具名申訴
速度才會快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您有發動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中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嗎?
 
舊 2011-10-04, 11:38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edia_ku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