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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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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
MrHermes
個人見解
判刑應以犯意為主,
為什麼要取名"等元" ? 為什麼進聊天室三個小時都不說話? 這一切合理嗎?
聊天室應該有私訊功能, 要援的可以私訊談, 漏洞不就是在這邊?
警察下次可以私訊過去釣魚, 就於法有據了.
(或者這個案子也可調出當時的私訊?)
不合理也沒辦法
總不能說女生穿超短熱褲露乳溝站華西街路邊3小時就是有打算找人援交的意圖吧?
調出私訊來訂罪才比較合理
2011-10-04, 11:06 PM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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