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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513
引用:
作者sp004697
請善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最後一行

(太久沒背了有點忘了)
但大意是如果有勞工去檢舉公司違反相關法令,
公司在半年內不得對該勞工作出不利的處份
不利的處份包含調動或是資遣


請問公司不遵守會有什麼罰則呢?

個人認為勞基法並不可靠的理由之一:
很多勞基法都是有法條沒罰則,不然就是違反代價輕微,隨便罰點連勞工都出的起的錢。

即使告贏公司,曠日廢時對勞工生活一點幫助都沒有。

很多公司願意乖乖繳罰款,也不願意勞工賠償違反勞基法的損失。

原因只有一個:此例不可開!

萬一每個員工都來要怎辦?寧可罰錢也不可受勞基法「威脅」。


撇開道德因素,

違法一點都不可怕,只要考慮下違反的後果,如果能承受 即使天天違法也無所謂。

很不幸的是,台灣人的道德感似乎極為低落。
舊 2011-10-04, 08:5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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