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PO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皇城
文章: 0
引用:
作者sp004697
請善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最後一行

(太久沒背了有點忘了)
但大意是如果有勞工去檢舉公司違反相關法令,
公司在半年內不得對該勞工作出不利的處份
不利的處份包含調動或是資遣


我想問你真的相信這條有用嗎?

有點心酸
舊 2011-10-04, 08:44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POR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