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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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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善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最後一行

(太久沒背了有點忘了)
但大意是如果有勞工去檢舉公司違反相關法令,
公司在半年內不得對該勞工作出不利的處份
不利的處份包含調動或是資遣
舊 2011-10-04, 08:38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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