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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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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私訊這個做為證據我很支持, 因為這的確是大部分****的管道
(那種白目到在大廳廣播說要找援的, 不是警察就是詐騙集團...)
網站業者有義務提出私訊紀錄協助辦案.

但是釣魚就有爭議. 很久以前有個新聞, 警察假裝自己媽媽生病需要退燒, 到藥房苦求老闆賣他犀牛角粉. 沒錯, 老闆賣犀牛角粉就是不對, 但他本來沒有要賣, 是警察硬要買, 這就是典型的釣魚, 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很有爭議.

今天如果是為了抓販毒或者違法藥品, 主動釣魚確實才比較容易讓賣家現身. 但如果哪一天交通警察突然對你招招手, 你就老實的變換車道把車停在路邊, 然後發現警察開你罰單 "未開啟閃光指示燈即變換車道", 犯罪事實罪證確鑿, 你會不會很幹?


****應該沒有不援硬要幹的事喔!
對話記錄拿給法官看, 誰有問題一清二楚.
舊 2011-10-04, 08:35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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