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rHermes
個人見解
判刑應以犯意為主,
為什麼要取名"等元" ? 為什麼進聊天室三個小時都不說話? 這一切合理嗎?
聊天室應該有私訊功能, 要援的可以私訊談, 漏洞不就是在這邊?
警察下次可以私訊過去釣魚, 就於法有據了.
(或者這個案子也可調出當時的私訊?)
|
私訊這個做為證據我很支持, 因為這的確是大部分****的管道
(那種白目到在大廳廣播說要找援的, 不是警察就是詐騙集團...)
網站業者有義務提出私訊紀錄協助辦案.
但是釣魚就有爭議. 很久以前有個新聞, 警察假裝自己媽媽生病需要退燒, 到藥房苦求老闆賣他犀牛角粉. 沒錯, 老闆賣犀牛角粉就是不對, 但他本來沒有要賣, 是警察硬要買, 這就是典型的釣魚, 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很有爭議.
今天如果是為了抓販毒或者違法藥品, 主動釣魚確實才比較容易讓賣家現身. 但如果哪一天交通警察突然對你招招手, 你就老實的變換車道把車停在路邊, 然後發現警察開你罰單 "未開啟閃光指示燈即變換車道", 犯罪事實罪證確鑿, 你會不會很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