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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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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Rainwen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哪天我在銀行門口等朋友等3小時.長得滿臉惡煞.
被警察盤問或請去喝茶沒話說.那是警方的本份與權利.
但卻被起訴搶劫...有點異曲同工.不是嗎?
舊 2011-10-04, 08:12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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