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Rainwen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感謝大大的解說, 前面的部分讓我們很清楚法律人的思維. 但是這一點我對法官挺有意見的.

既然都說法律處罰的是"行為", 我實在無法理解在聊天室潛水三個小時不講話, 到底是觸犯兒少法中的哪一種行為?

這樣說來, 所有在西門町靠著柱子站太久的年輕女孩通通都要抓起來, 因為眾所皆知西門町是年輕少女援交的大本營, 一個良家婦女沒事站在定點太久, 一定是在等待****?
舊 2011-10-04, 08:03 P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