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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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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法律要處罰的
的確是"行為"
而不是"意圖"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文所要規範的"行為"
並不是真正發生****易這檔事
(發生****的罰則規定在同法第22條)

而是在規範
『散布』『播送』『刊登』訊息
促使人為****易這檔事

只要當事人的行為
有引誘、媒介、暗示
兒童及少年跟自己來一砲的表示
就已經可以用第29條論處

在某些場合
有某些字眼
會代表與社會通念
不同理解的意義

就好像在酒店
或者性工作場所
喇叭不是一種管樂器

這個判決最薄弱之處在於
沒有足夠的論證指出
在該網路聊天室中
元=援=****=援助交際=喝茶=吃魚=**妓

...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舊 2011-10-04, 07:52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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