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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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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EAC212
這就是問題點呀,
『酒後駕車非常容易肇事』,
但黨主席說"酒駕但沒肇事:預防,可予以拘留一晚",
(你以為他只是講酒後嗎?)
看起來比目前的罰責還更輕,
這樣算是鼓勵還是嚇阻呢?
照他的標準來看,酒後開車運氣好的沒事,運氣差點的大不了就在拘留所睡一晚....
這黨主席的標準還真的是讓人不解呀..


我找了一下條文, 關於酒駕的罰則如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也就是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以現行法律規定, 要法辦駕駛有幾個重點:

1. 喝酒後駕駛 (喝完酒之後走到車子旁邊是無罪的 -- 當然無罪)
2. 肇事 (沒肇事就只能罰錢, 不能抓去關, 只有車子被抓走, 人當場放回. 我很清楚, 因為我曾經非常憤怒的去現場把我親人帶回家, 隔天再去保管場牽車)

小建提的是, 酒駕被抓包就可拘役(不管有沒有肇事), 這點是比現行法律規定還嚴重的, 而且更加侵犯了人權. 但因為多數人的共識是酒駕容易造成公共危險, 所以這種侵犯人權是必要之惡而且符合較多數人的利益.

我怎麼解讀, 都覺得小建的主張比現行法律規定還嚴, 很難過立委豬公..阿~我是說諸公那一關.

基本上我支持酒駕被抓到應該要公開鞭刑, 只是大概人犬團體會出來吠就是了..
舊 2011-10-04, 07:43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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