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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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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
小建
法官的判決參考,以文字為佐證,但不限定僅能以文字作為唯一依據!
若有客觀證據(包涵常理推論之心證)證明該用戶有****意圖,即能予以判決... 貿然從該判決其中二字就要跟著說文字獄這等大帽子,很不恰當!
引用:
作者
小建
"散佈援交訊息或意圖" <-- 這種行為,便是此案的罪責所在!
怎會沒有行為?
你前面整篇沒提到"行為"兩個字
只有"意圖"兩字
後面又說"行為"是全部罪責所在
你是前面說錯,還是後面說錯?
2011-10-04, 02:44 PM #
61
no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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