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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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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
nomad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散佈援交訊息或意圖" <-- 這種行為,便是此案的罪責所在!
怎會沒有行為?
2011-10-04, 02:35 PM #
58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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