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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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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小建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我的看法就是...

法官依法的判決過程與理解並沒有失當;但法條本身有爭議!
該討論的,是要不要再修法好更符合公理與正義,而不是針對此一判決的法官部分...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舊 2011-10-04, 02:34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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