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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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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
小建
法官的判決參考,以文字為佐證,但不限定僅能以文字作為唯一依據!
若有客觀證據(包涵常理推論之心證)證明該用戶
有****意圖
,即能予以判決... 貿然從該判決其中二字就要跟著說文字獄這等大帽子,很不恰當!
有意圖即能判罪!?
2011-10-04, 02:25 PM #
54
no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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