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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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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法官的判決參考,以文字為佐證,但不限定僅能以文字作為唯一依據!
若有客觀證據(包涵常理推論之心證)證明該用戶有****意圖,即能予以判決... 貿然從該判決其中二字就要跟著說文字獄這等大帽子,很不恰當!
2011-10-04, 09:1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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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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