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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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eshuner
不捨有什麼屁用
截肢的腿也不會再回來
最後竟然是在檢討警方
為什麼都沒說到怎麼預防、修法加重刑期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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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族的勢力怎麼可能會允許這種法案通過
當你喝的醉醺醺的時候是難以騎車更別說肇事
但確可以輕易發動汽車引擎前進
而且把車停在喝酒的地方, 除了要花大錢撘計程車回家之外,
隔天還要去開回來很麻煩, 搞不好停車的地方還是違規, 一定要趁早開走.
所以每次發生這種事情, 當然是拿機車族是否違規以及警消作業是否有疏失開刀
你看板上討論的氣氛就知道了
有誰敢引用酒駕肇事是汽車多還是機車多的數據出來討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