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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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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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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eo800
根據勞檢所的認定,管你薪水有多優惠管你是不是主管階級,只要不是資方就要照勞基法規定上班簽到..........最近就被勞檢所用這一條惡搞到,可憐的人事跟MIS人員被逼的在動腦筋開發中高階主管上班簽到系統~~~

個人的想法
這不是惡整,而是合理作法,
勞檢要的是簽到表,記載出勤時數,
免得又有被放無薪假或是責任制的勞工,
被拗掉加班費,或是超時工作所產生的爆肝情況

致於高階主管的出缺勤,
只要優於勞基法的規就可以了,
就算一個月只到公司一分鐘,
老闆沒意見願意給薪
都是優於勞基法的
舊 2011-10-01, 04:0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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