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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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因為法律隨時可改變,
只是今天在台灣,無照駕駛只罰6千,
相較於其它因無照而引起的事故.. 6千等於沒有嚇阻力,
甚至於肇事後吊消駕照的處份也形同虛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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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現在的交通法規有很多確實形同虛設
像我覺得酒駕基本上應該直接槍斃
但現行法如此
法官也只能照現行法去判
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只能說
立法者跟司法者
各有其義務與責任罷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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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sualwind
不過這不是我的誤解,你原文裡兩輛車先是各別描述,再用的是「兩者發生車禍」而非「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就字義或感覺上其實都會有模糊空間。兩者發生車禍的意思大可以是兩造在您所列的不同條件下各自發生車禍,而我讀來也確實是照此方向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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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用『雙方』
你還是可能解讀成
雙方『各自』發生車禍
況且在訴訟上
兩造對立的地位是很明顯的
用『雙方』或者『兩者』
都不至於讓人誤解是兩個不同案件的當事人
而既然你認為有模糊地帶
就不應該往你所認定的方向
去做對你有利的思考
並直接下結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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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sualwind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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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指法定刑應加重二分之一
這是罪責上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所以無駕駛執照駕車
並過失致人於死
可以判三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是否判到最高刑度加重後的三年
是法官裁量權的範圍
但如果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不能判低於最低刑度加重後的三個月徒刑
所以這個案子還算是在行情之內
應該沒有違法的疑慮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而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則是構成要件上的問題
還是要看看當時駕駛人
有沒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情況
無照駕駛確實有錯
被開張罰單是應該的
但如果他乖乖地照速限
保持在安全距離
行駛在規定的車道內
卻撞上了一個闖紅燈
的有照駕駛人
還是不應該讓他負刑事責任
打『無照駕駛 無罪』GOOGLE一下
可以看到一些相關案例
有興趣也能去司法院找判決
可以在上廁所時打發時間
馬路如虎口
沒照最好是別上路
有照的也別太靠勢
像我自己開車技術很差
所以我喜歡坐小黃
每次開我的小車上路
都保持在低於速限10公里左右
並保持安全距離
從沒闖過紅燈
一整個超怕死
而我有個朋友
駕駛技術很好
開著BMW M3
好像巴不得
撞死開比他慢的人
我每次讓他載
一定一上車就把安全帶繫上
馬路如虎口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