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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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ugobossxzy
過程 → 「發生車禍」
應該改成
過程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確實是有發生
有駕照未盡注意義務
卻撞上沒有駕照的案例
這種例子並不極端
我的重點並不是說
有無駕照是否就一定犯錯
而是在於
當車禍發生時
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
是看駕駛人在當時有沒有違反刑法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不應該單純用有沒有駕照來區別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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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您所說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分開並無意見。
如果是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這樣的陳述也合理。
不過這不是我的誤解,你原文裡兩輛車先是各別描述,再用的是「兩者發生車禍」而非「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就字義或感覺上其實都會有模糊空間。兩者發生車禍的意思大可以是兩造在您所列的不同條件下各自發生車禍,而我讀來也確實是照此方向去理解。
我們討論都可以發生如此問題,足見法律上用詞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