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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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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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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sualwind
 您這例子舉得不倫不類
前提 → 「有駕照 但超速
有駕照 但闖紅燈」
過程 → 「發生車禍」
結論→ 「難道有駕照的就沒錯嗎」
不用拿來跟沒駕照的人對比,邏輯上就已經出了大問題
這種極端例子硬是拿來對比,就顯得只是為了辯而辯,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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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 「發生車禍」
應該改成
過程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確實是有發生
有駕照未盡注意義務
卻撞上沒有駕照的案例
這種例子並不極端
我的重點並不是說
有無駕照是否就一定犯錯
而是在於
當車禍發生時
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
是看駕駛人在當時有沒有違反刑法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不應該單純用有沒有駕照來區別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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