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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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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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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ainwen
有幾個原因
一是當法條沒有定義的很明確時,就要由法官自由心證來詮釋其行為是否適用此法條。
另一就是在證據不完全充足的情況下,必須就僅有的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此行為,
有的法官會認為證據足堪認定,但也會有法官認為不夠充分。

所以有罪無罪的反轉很常見,反倒是在確定犯同一罪的情況下,一二三審的刑度落差大,
這就有點難解釋了......



不過雖然台灣是成文法系的國家,應該還是有之前的判例可以沿用參考才對~

舉例最近期比較大的逆轉判決立委收賄的案子,這樣的相關判例應該是不會少才對...
但是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確天差地遠,這樣的司法不免讓人質疑其公信力。

我都覺得前幾天自焚的老翁不是沒有原因的
舊 2011-09-29, 02:10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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