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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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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引用:
作者flyfree
這個是所謂有名的P4條款,就是當時拿Intel Pentium4開刀的條款
自此後美國一些州法跟加拿大已經立法修改,廠商不得用這種方式推托保固
例如A是一般消費者,購入某商品,爾後轉賣給B,假如當時這是一般流通管道
B亦可用等價等方式取得該物,則該物品的保固就可以一併轉移
所以這排除了依靠特殊職權(教育或公職方案),oem通路(大量授權)
或者合約方式(採購標案)取的的商品
也就是你在網路或者零售店購買的商品,通常保固權是應該一併轉移的
台灣的消保法目前沒有類似的規定,法律目前傾向承認廠商宣稱的不得轉移說
也就是廠商只要在契約中明定不准移轉的話,物權移轉確實就可以不予保固
當然這條件我覺得不合理,可是我可不是什麼二手商。
假如創見確實這樣做,那我可慘了,目前手上一堆創見的RAM都變成無保品


不要拿張飛打岳飛吧.........


至於我們一般消費者,擔心創見的RAM變成無保品.....???
我覺得是"杞人憂天".....除了樓主這種"一般消費者"之外,有在網路上看過一樣的主題嗎??
自已經手處理過的RAM,不管是一手、二手......送修通通沒遇到過問題。
只是現在新買的DDR3....不建議買正創見的啦...他X的,貴到翻天...

舊 2011-09-27, 11:30 AM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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